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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0:2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3
三、危安狀況之通報:
(一)一般危安狀況: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
      調相關單位處置,另以電話或傳真(輔以電話確認)陳報上級政風
      機構。
(二)重大危安狀況:
      1.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
        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,於一
        小時內以電話、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(輔以電話確認)通報上級
        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(並儘速書面陳報),另續報後情
        。
      2.事件結束後,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將全案發生原因、處理經
        過及結果,深入調查、研判、分析、檢討,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
        究責任等陳報。
(三)危安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三點(一)、(二)之一
        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、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
        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
        政署。
(四)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,迅
     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(五)災害防救狀況: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(一)、(二)通
      報程序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
3
三、危安狀況之通報:
(一)一般危安狀況: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
      調相關單位處置,另以電話或傳真(輔以電話確認)陳報上級政風
      機構。
(二)重大危安狀況:
      1.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
        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,於一
        小時內電話或傳真(輔以電話確認)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
        務部廉政署(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,得以簡訊或其他便捷
        方式為之,並儘速書面陳報),另續報後情。
      2.事件結束後,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將全案發生原因、處理經
        過及結果,深入調查、研判、分析、檢討,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
        究責任等陳報。
(三)危安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三點(一)、(二)之一
        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、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
        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
        政署。
(四)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,迅
     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(五)災害防救狀況: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(一)、(二)通
      報程序處理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修正
3
三、危安狀況之通報:
 (一) 一般危安狀況: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
      調相關單位處置,另以電話或傳真 (輔以電話確認) 陳報上級政風
      機構。
 (二) 重大危安狀況:
      1.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
        位適採因應措施,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,於一
        小時內電話或傳真 (輔以電話確認) 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
        務部政風司 (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並儘速陳報) ,另續報
        後情。
      2.事件結束後,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,將全案發生原因、處理經
        過及結果,深入調查、研判、分析、檢討,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
        究責任等陳報。
 (三) 危安預警資料:
      1.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三點 (一) 、 (二) 之一
        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、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2.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傳真該主
        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。
 (四) 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,迅
     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。
 (五) 災害防救狀況:
      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 (一) 、 (二) 通報程序處理。
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訂定
3
三  危安狀況之通報:
 (一) 一般危安狀況: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,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
      調相關單位處置,並按月填註成果統計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,陳報
      上級政風機構彙報。
 (二) 重大危安狀況:
      1 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
        位或治安機關及當地調查處、站協助處理,及視狀況以電話速報
        並以通報表 (格式如附件五) 簡述狀況發生之原由及處理情形,
        至遲於一小時內傳真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政風司,另續報
        後情。
      2 事件結束後,應將整個事件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及結果,深入調
        查、研判、分析、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究責任等,簽報機關
        首長並函報上一級機關核定;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報請法務部備查
        。
      3 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,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,應簡述事件
        發生原因 (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) 、處理經過及結果 (如人員
        、財物損傷情形等數據) ,按月於成果統計表之「重大危安狀況
        及陳情請願事件簡述」欄中填註,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彙報。
 (三) 危安預警資料:
      1 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
      (1) 一般危安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三點 (一) 之一般危安狀況通
          報程序處理。
      (2) 重大危安預警資料:依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之重大危安狀通報
          程序處理。
      2 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: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逕行以通報表
        傳真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,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
        風司。
 (四) 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,應依「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
      繫協調作業要點」規定,迅速通報當地調查處、站參處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