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聯繫協調方式: (一)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,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,並適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。 (二)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,應以行文方式為之;政風機構並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,併卷查考。
四 聯繫協調方式: (一) 本要點第三點 (一) 事項,各機關相關單位宜移送或協調本機關政 風機構處理。 (二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1.2.事項有關資料,政風機構應簽報機關首長 並副送政風司、當地調查處站。調查單位處理結果,應通知該政風 機構。 (三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3.事項,政風機構除依規定處理外,並應迅速 通報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。 (四) 本要點第三點 (二) 4.5.事項,調查站及機動工作組人員需政風機 構協助時,應備文或出示身分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