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5 10:2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5
五、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,有關底價訂定,應
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,且採購
    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
5
五  採購程序如有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者,監辦人員得適
    時提出意見,其採納與否,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,監辦
    人員不得介入或干預。惟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,經建議並納
    入紀錄,仍不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,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
    重大案件,依「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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