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,得通知申報人提出說明,如認有未依規定期限 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情事者,並應予申報人說明之機會。申報人以口頭 說明者,應製作紀錄,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。
十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,得通知財產申報人提出說明。其以口頭說明 者,應製作紀錄,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