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,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。
十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,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