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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10:3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
受理申報機關(構)受理申報後,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,應就下列各款
項目為形式審核:
一、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,信託申報者,應檢附相關文件。
二、增、刪、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,手寫申報者,字跡應清晰。
三、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,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。
四、欄位空白處應填載「總申報筆數:零筆」。
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,應通知其限期補正。申報人逾
期不為補正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。
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
第 5 條
受理申報機關(構)受理申報後,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,應就下列各款
項目為形式審核:
一、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,信託申報者,應檢附相關文件。
二、增、刪、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,手寫申報者,字跡應清晰。
三、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,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。
四、欄位空白處應填載「總申報筆數:零筆」。
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,應通知其限期補正。申報人逾
期不為補正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
第 5 條
受理申報機關(構)受理申報後,應就申報表所列項目,依書面記載逐項
審核,如發現其有增、刪、塗改處未蓋章、字跡不清或其他填寫不完備之
情形,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,。
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,如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情事,應依
該條有關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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