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9:4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3 條
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應不予受理。
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
第 3 條
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應不予受理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
第 3 條
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,應不予受理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