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0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
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(構),應以
書面通知為之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