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第八條所稱變動申報,指於定期申報時,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 產之變動情形,含變動之時間、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,填具公職人員變動 財產申報表,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(構)。 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,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,所有本法第 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