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23:0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8 條
立法委員及直轄市、縣(市)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,其
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,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
第 8 條
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,其本人、配偶
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,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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