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23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0 條
依本法為信託者,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、信託登記、信託塗銷
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,免納登記規費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
第 10 條
依本法為信託者,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、信託登記、信託塗銷
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,免納登記規費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