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貪污瀆職案件,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。 以書面檢舉者,應記載下列事項,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紋: 一、檢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所、居所或 服務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 二、貪污瀆職事實。 三、證據資料。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,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,交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、蓋章或按指印。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,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 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。
檢舉貪污瀆職案件,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,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 紋。但情形急迫者,得以言詞為之: 一、檢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 住所、居所或服務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。 二、貪污瀆職事實。 三、證據資料。 以言詞檢舉者,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,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、蓋章或 按指印。其以電話檢舉者,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 筆錄。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,不給獎金。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,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,均不給獎 金。
檢舉貪污瀆職案件,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,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 紋。但情形急迫者,得以言詞為之: 一 檢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 住所、居所或服務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。 二 貪污瀆職事實。 三 證據資料。 以言詞檢舉者,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,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、蓋章或 按指印。其以電話檢舉者,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 筆錄。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,不給獎金。
檢舉貪污瀆職行為,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,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 印,並提供犯罪之證據。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,得以言詞為之: 一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居所或服務機關、學校、團 體。 二 貪污瀆職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。 以言詞檢舉者,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,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、蓋章 或按指印。其以電話檢舉者,得由受理檢舉之機關通知檢舉人到場製作筆 錄。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,不給獎金。
檢舉貪污瀆職之犯罪,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,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 指印,並儘可能提供犯罪之證據。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,得以言詞 為之: 一、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、年籍、住所或居所。 二、貪污瀆職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。 以言詞檢舉者,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,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、蓋章 或按指印。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