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,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,依職權為初步審
核後,檢具檢察官起訴書、法院判決書影本,函由法務部調查局審核後發
給。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,向移
送或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。
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,就檢舉之貪污瀆職案件,應於收受
有罪判決後,檢附起訴書、判決書影本函知移送或其他受理檢舉機關。
法務部調查局審核第一項之獎金,應組成審核委員會辦理之;審核委員應
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、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之代表。
前項審核委員會辦理給與獎金之審核,必要時得邀請承辦檢察官列席說明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