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、協調及推動事項,例示如 下: 一、依據廉政風險評估,研擬改進措施。 二、透過座談會、訪查或其他方式,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、制度或程序之 缺失態樣,訂定防弊措施。 三、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。 四、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。
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: 一、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,研擬改進措施。 二、根據民意反應,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。 三、針對現有防弊缺失,研擬加強改進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