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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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
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。 全國政風業務,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、協調及指揮監督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第 3 條
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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