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0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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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1 條
各機關或機構應斟酌其業務性質或依有關規定,自行訂定門禁或會客規定 ,對進入人員作必要管制措施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61 條
各機關或機構應斟酌其業務性質或依有關規定,自行訂定門禁或會客規定,對進入人員作 必要管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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