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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16 1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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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 條
為貫徹本辦法之實施,各機關或機構應實施定期檢查,其為經常處理機密 之機關或部門,並須酌情加強辦理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6 條
為貫徹本辦法之實施,各機關或機構應實施定期檢查,其為經常處理機密之機關或部門, 並須酌情加強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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