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1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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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8 條
機密器材出售,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58 條
機密器材出售,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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