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5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8 條
機密器材出售,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58 條
  機密器材出售,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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