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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16 12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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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5 條
機密器材保管方法,與本辦法機密文書保管方法同。體積過大者,應專貯 特建保密庫中,並派武裝人員守護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55 條
機密器材保管方法,與本辦法機密文書保管方法同。體積過大者,應專貯特建保密庫中, 並派武裝人員守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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