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5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4 條
機密器材委託廠商研究設計或生產時,對承辦廠商及有關人員,應施以忠
誠調查,並簽訂保密合約,必要時,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製作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54 條
  機密器材委託廠商研究設計或生產時,對承辦廠商及有關人員,應施以忠誠調查,並簽訂
  保密合約,必要時,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製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