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0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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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9 條
譯電人員之遴選,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,經政府甄 審合格者為限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49 條
譯電人員之遴選,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,經政府甄審合格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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