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7:0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6 條
本章所稱通信,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。其範
圍包括有線電通信、無線電通信、及密碼密語等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46 條
  本章所稱通信,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。其範圍包括有線電通
  信、無線電通信、及密碼密語等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