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2:4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5 條
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。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圍 ,斟酌辦理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45 條
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。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圍,斟酌辦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