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6:4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5 條
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。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圍
,斟酌辦理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45 條
  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。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圍,斟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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