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5:2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7 條
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,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
主管區分機密等級。
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,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
。會議之機密等級,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,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
結時,口頭宣佈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37 條
 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,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主管區分機密等
  級。
 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,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。會議之機密等
  級,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,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結時,口頭宣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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