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6:5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2 條
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,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,逐項點交單位主
管或指定人員接管,列冊呈報備查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32 條
 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,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,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
  管,列冊呈報備查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