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5:5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7 條
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:
一、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,分發時並應登記,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
    資料其為多頁者,該編號每頁均應印入。
二、「絕對機密」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。
三、「極機密」「機密」「密」之文書,因接受申請分發必須複製時,複
    製權責依本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。
四、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,應在公營機構辦理,其必須交
    由民營機構承製時,應派員監督製作,複製分數,並不得超過規定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27 條
 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:
  一、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,分發時並應登記,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資料其為多頁者
      ,該編號每頁均應印入。
  二、「絕對機密」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。
  三、「極機密」「機密」「密」之文書,因接受申請分發必須複製時,複製權責依本辦法
    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。
  四、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,應在公營機構辦理,其必須交由民營機構承製
  時,應派員監督製作,複製分數,並不得超過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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