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0:5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6 條
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,屬於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者,由承辦人
員親自持送。屬於「機密」「密」者,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
遞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26 條
 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,屬於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者,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。屬
  於「機密」「密」者,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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