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16 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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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4 條
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應另立簿登記,並加註機密等級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24 條
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應另立簿登記,並加註機密等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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