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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6:0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,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,其詳細
項目,由中央各院、部、會、局、處、署依其職掌,訂定頒佈。
各省 (市) 政府主管機密項目,由各省 (市) 政府參照中央各院、部、會
、局、處、署機密項目,分別訂定,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2 條
 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,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、圖畫,消息或物品,其詳細項目,由中央各
  院、部、會、局、處、署依其職掌,訂定頒佈。
  各縣(巿)政府主管機密項目,由各省(巿)政府參照中央各院、部、會、局、處、署機
  密項目,分別訂定,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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