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5:4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1 條
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如左:
一、單頁或活頁文書、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,標示於每張右上角,加
    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。
二、錄音片、影片,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,或其他易於識
    別之處,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,聲明其機密等級。
三、地圖、照相圖、圖表之機密等級,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。
四、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,視器材之性質,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
    。
五、外國文字之書寫方式同我國者,機密等級標示位置,依第一款辦理。
橫書活頁者,標示於每頁頂端。裝訂成冊時,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
端標示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11 條
  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如左:
  一、單頁或活頁文書、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,標示於每張右上角,加裝封面或封套時
      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。
  二、錄音片、影片,其機密等級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,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,並於播放
      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,聲明其機密等級。
  三、地圖、照相圖、圖表之機密等級,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。
  四、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,視器材之性質,標示於明顯處所另加卡片標示。
  五、外國文字之書寫方式同我國者,機密等級標示位置,依第一款辦理。橫書活頁者,標
      示於每頁頂端。
      裝訂成冊時,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。
  六、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,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,須加用中文譯名標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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