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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21:1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9
九、檢察機關應對個人榮譽觀護人施以成長訓練課程(如附表三),訓練
    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。
    前項訓練課程,檢察機關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(關、構)、學校、團
    體辦理,並得分次進行。
    檢察機關得就熱心參與觀護工作四年以上,領有成長訓練結訓證書之
    個人榮譽觀護人,擇優實施領導訓練課程(如附表四),並由法務部
    統一規劃分區辦理;訓練期滿後,發給結訓證書。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9
九、檢察機關應對個人榮譽觀護人施以成長訓練課程(如附表三),訓練
    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。
    前項訓練課程,檢察機關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(關、構)、學校、團
    體辦理,並得分次進行。
    檢察機關得就熱心參與觀護工作四年以上,領有成長訓練結訓證書之
    個人榮譽觀護人,擇優實施領導訓練課程(如附表四),並由法務部
    統一規劃分區辦理;訓練期滿後,發給結訓證書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
9
九  檢察機關於遴聘觀護志工前,除施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外,並在觀
    護人或資深觀護志工指導下進行約談、訪視等實務訓練。
    前項之實務訓練期間為六個月。
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
9
九  地方法院檢察署每年應至少舉行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一次,交換工作經
    驗與技術,並熟悉與觀護有關之法令。
   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研究心理、教育、觀護、輔導、社會工作及犯罪學
    等之學者專家到場講授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術;並舉行個案研討,以增
    進輔導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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