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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8
八、團體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,期滿得續聘。
    團體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續聘:
(一)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,年度累計二次以上
      。
(二)每年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之社區處遇活動不足三場。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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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團體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,期滿得續聘。
    團體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續聘:
(一)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
      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,年度累計二次以上。
(二)每年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之社區處遇活動不足三場。
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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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教育訓練
 (一) 基礎訓練課程如下 (各二小時) :
      1.觀護志工服務的內涵。
      2.觀護志工服務的倫理。
      3.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。
      4.觀護志工經驗分享。
      5.觀護志工發展的趨勢。
      6.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。
 (二) 特殊訓練課程如下: (各一小時) 
      1.輔導、諮商技巧。
      2.說話藝術。
      3.觀護志工的角色與定位。
      4.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。
      5.觀護工作實務演練。
      6.相關書類寫作之能力。
      7.相關法規之介紹: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保安處分執行法、毒品危
        害防制條例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犯罪學、犯
        罪心理學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。
      8.個案研討會。
 (三) 成長訓練:為精進觀護志工輔導知能,凡熱心參與觀護工作二年以
      上,且完成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之觀護志工,得自由參加下列課程
      ;於各項課程訓練完成後,發給結業證明書。 (各二小時) 
      1.社會資源之結合與運用。
      2.法治教育宣導活動規劃與執行能力訓練。
      3.志工團隊之統合與協調。
      4.約談、訪視之技巧與演練。
      5.團體輔導於觀護工作之運用。
      6.家庭暴力犯、毒品犯、酒癮等特殊類型個案輔導專題研討。
      7.相關法令與犯罪實務之介紹。
      8.綜合討論-思考研究精進。
 (四) 領導訓練:為培訓觀護志工幹部,凡熱心參與觀護工作三年以上,
      領有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觀護志工,由觀護人選派並經其同意後
      施以下列訓練;訓練期滿後,發給結業證明。書。 (各二小時)
      1.志工督導之原則與技巧。
      2.志工與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。
      3.領導藝術及溝通技巧訓練。
      4.志工團體之經營運作與成長。
      5.觀護業務簡報及即席演講。
      6.法治宣導活動新聞稿寫作能力訓練。
      7.綜合討論-精益求精求創新。
    前四款訓練得由檢察機關自行或委由相關學校、機構、團體辦理,並
    得分次進行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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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基礎訓練課程如下:
 (一) 觀護志工服務的內涵。
 (二) 觀護志工服務的倫理。
 (三)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。
 (四) 觀護志工經驗分享。
 (五) 觀護志工發展的趨勢。
 (六)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。
    特殊訓練課程如下:
 (一) 輔導、諮商技巧。
 (二) 說話藝術。
 (三) 人際關係。
 (四) 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。
 (五) 刑事政策。
 (六) 相關書類寫作之能力。
 (七) 相關法規之介紹: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保安處分執行法、毒品危害
      防制條例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犯罪學、犯罪心
      理學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。
 (八) 個案研討會。
    前二項課程、時數、師資等事項由檢察機關自行規劃、辦理,或委由
    相關機構、團體辦理。
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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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、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及觀護人應與榮譽觀護
    人保持適當聯繫並予以必要協助。
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所劃分之服務地區,妥適分派觀護人負責指導、
    協助與聯繫該服務地區之榮譽觀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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