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21:2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5
五、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,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、教養
    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宗教、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、社區、機
    關(構)遴聘之。
    團體榮譽觀護人,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。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5
五、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,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、教養
    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宗教、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、社區、機
    關(構)遴聘之。
    團體榮譽觀護人,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
5
五  團體觀護志工應經政府合法立案,設有輔導專業人員之社會福利、教
    養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宗教、慈善等公益團體、社區、機關 (構)
    遴聘之。
    團體觀護志工,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核備。
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
5
五  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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