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、人口、經濟、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;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、團體榮譽觀 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。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,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,並受 觀護人之指導: (一)辦理社區處遇事務。 (二)執行保護管束事務。 (三)其他司法保護事務。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,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。
三 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、人口、經濟、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觀 護志工之遴聘人數及分佈;並將聘任之團體觀護志工、個人觀護志工 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。 觀護志工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,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,並受觀 護人之指導。 (一) 辦理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。 (二) 執行保護管束事務。 (三) 其他司法保護事務。
三 榮譽觀護人除個人充任者外,共得商請社會福利、教育、衛生、宗教 、慈善、輔導或職業訓練等機關團體擔任,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遴聘,並層報法務部備查。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、人口、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人數及分佈。必要時並得事先約集轄區內更生保護、 觀護、教育、榮譽、輔導或其他機關洽商應聘人選。 機關團體應聘為榮譽觀護人者,應將其工作人員造冊送請地方法院檢 察署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