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13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3
十三、檢察機關應發給個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證,載明任期,以利工作
      之執行;另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確實登錄服務時數。
      檢察機關得因個人榮譽觀護人之請求,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      第一項志願服務證之格式(如附表五)由法務部統一規定。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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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檢察機關應發給個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證,載明任期,以利工作
      之執行;另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確實登錄服務時數。
      檢察機關得因個人榮譽觀護人之請求,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      第一項志願服務證之格式(如附表五)由法務部統一規定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
14
十四  檢察機關聘請觀護志工,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載明任
      期,以利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觀護志工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法務部統一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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