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7七、指導觀護人對於暑假中實習之實習學生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實習學生須於開始第一日繳交「對機構及自己有關實習的期望」予
指導觀護人,俾擬定實習計畫。
(二) 實習第一週內,指導觀護人應與實習學生研商個別實習計畫,個別
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重點及進度。
(三)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週誌,並於翌週第一日送交指導觀護
人核閱,指導觀護人每週送交主任觀護人複閱。
(四) 指導觀護人對於學期中實習之實習學生,應參酌前款之規定,擬定
具體期程。
(五) 實習學生於暑假中實習者,實習期間需每日到地檢署觀護人室實習
,上下班時間與地檢署觀護人作息一致;於學期中實習者,出席方
式依地檢署及學校實習課程要求,並須配合地檢署作息。
(六) 實習學生需與指導觀護人密切配合,恪遵有關法令、觀護人室業務
規範以及個別實習計畫所訂之各項規定,積極學習。
(七) 主任觀護人應負責督導各指導觀護人,指導實習工作之進行及處理
其他相關行政事宜。
(八)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,如欲中途退出實習,需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以
公文知會地檢署。
(九) 實習學生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,情節重大者,地檢署得停止其實習
,並通知其學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