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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23:1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2
二、申請條件:
 (一)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社
      會福利、心理、輔導、法律、公民訓育、犯罪防治、兒童福利等相
     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、三、四年級學生。
 (二)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、觀護制度、刑事政策、刑法、刑事訴
      訟法、法學緒論、教育學、社會學、心理學、個案工作、心理測驗
      、諮商技術、犯罪學、輔導學、社會團體工作、倫理學、精神醫學
     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。
 (三) 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熱忱,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。
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2
二、申請條件:
 (一)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社
      會福利、心理、輔導、法律、公民訓育、犯罪防治、兒童福利等相
     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、三、四年級學生。
 (二)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、觀護制度、刑事政策、刑法、刑事訴
      訟法、法學緒論、教育學、社會學、心理學、個案工作、心理測驗
      、諮商技術、犯罪學、輔導學、社會團體工作、倫理學、精神醫學
     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。
 (三) 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熱忱,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。
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
2
二  申請條件:
 (一)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社
      會福利、心理、輔導、法律、公民訓育、犯罪防治、兒童福利等相
     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、三、四年級學生。
 (二)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、觀護制度、刑事政策、刑法、刑事訴
      訟法、法學緒論、教育學、社會學、心理學、個案工作、心理測驗
      、諮商技術、犯罪學、輔導學、社會團體工作、倫理學、精神醫學
     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。
 (三) 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熱忱,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。
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2
二  申請條件:
 (一)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社
      會福利、心理、輔導、法律、公民訓育、犯罪防治、兒童福利等相
     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、三、四年級學生。
 (二)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、觀護制度、刑事政策、刑法、刑事訴
      訟法、法學緒論、教育學、社會學、心理學、個案工作、心理測驗
      、諮商技術、犯罪學、輔導學、社會團體工作、倫理學、精神醫學
     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。
 (三) 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熱忱,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