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10十、附則
(一)各地檢署得於每年四月底前或合併於十月底前,將推薦報名實習觀
護工作之人數、錄取實習生人數、完成實習觀護工作名冊及其成績
逕函法務部保護司備查。
(二)各地檢署於四月及十月所函報之辦理成果,於當年十月合併計算,
列為當年度之成果。
(三)地檢署應於通知各大學校院錄取實習學生名單時,促請學校注意提
醒實習學生安全。
(四)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,提供相關之協
助並為大學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