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9:27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
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,得以言詞、電話通訊、電信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,並以書面記錄之。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,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,不 得洩漏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