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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13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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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5 條
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,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,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 訴。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,於再申訴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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