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9.18 01:2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7 條
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。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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