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,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理 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。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,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, 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。 前條之規定,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。
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,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。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,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,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。 前條規定,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