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1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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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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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2 條
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,經確 定後,法院、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 處分,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,失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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