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0:4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
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
屬時,應告知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規定,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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