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,依本法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 定者,從其規定。
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: 一、緊急之生理、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。 二、偵查、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。 三、申請補償、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。 四、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。 五、安全保護之協助。 六、生理、心理治療、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。 七、被害人保護之宣導。 八、其他之協助。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,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: 一、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。 二、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。 三、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。 四、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。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,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,應優先適用。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,以在臺灣地區為限。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,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 急之必要協助。
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: 一、緊急之生理、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。 二、偵查、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。 三、申請補償、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。 四、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。 五、安全保護之協助。 六、生理、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。 七、被害人保護之宣導。 八、其他之協助。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,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: 一、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。 二、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。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,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,應優先適用。
(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業務)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: 一、緊急之生理、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。 二、偵查、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。 三、申請補償、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。 四、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。 五、安全保護之協助。 六、生理、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。 七、被害人保護之宣導。 八、其他之協助。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,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: 一、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。 二、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。 三、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。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,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,應優先適用。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,於第二項第三款之犯罪被害人,不適用之。
犯罪被害人之保護,依本法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、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: 一 緊急之生理、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。 二 偵查、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。 三 申請補償、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。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。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。 六 生理、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。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。 八 其他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