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3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4
四  借用期限,最高以七日為限,欲延期者,須再填簿申請之,經核准後
    得以展延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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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借用期限,最高以七日為限,欲延期者,須再填簿申請之,經核准後
    得以展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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