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3.03 22:3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10
十 借用者於退房前,請先通知借用單位- (總務科) ,並將公用財物設 備歸定位,不得任意搬離,另請將水電、瓦斯及門窗關閉;如有損壞 或短少者,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;私有財物請自行點清帶離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
10
十 借用者於退房前,請先通知借用單位- (總務科) ,並將公用財物設 備歸定位,不得任意搬離,另請將水電、瓦斯及門窗關閉;如有損壞 或短少者,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;私有財物請自行點清帶離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