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4.03.03 22:3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10
十  借用者於退房前,請先通知借用單位- (總務科) ,並將公用財物設
    備歸定位,不得任意搬離,另請將水電、瓦斯及門窗關閉;如有損壞
    或短少者,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;私有財物請自行點清帶離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
10
十  借用者於退房前,請先通知借用單位- (總務科) ,並將公用財物設
    備歸定位,不得任意搬離,另請將水電、瓦斯及門窗關閉;如有損壞
    或短少者,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;私有財物請自行點清帶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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