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9:0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
十四、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
      置,惟應在附件上,註明檔號、收發文字號,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
      明附件存放處所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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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
      置,惟應在附件上,註明檔號、收發文字號,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
      明附件存放處所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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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
      置,惟應在附件上,註明檔號、收發文字號,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
      明附件存放處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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