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7 12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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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各戒治所精神疾病受戒治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4
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戒治人,其治療顯無效果者,精神病分監 得不收容。
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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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戒治人,其治療顯無效果者,精神病分監 得不收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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