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9.18 03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
申訴、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,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,應予以適
當救濟外,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,學校得視情形,依下列規定處
理之:
一、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。
二、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。
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
第 10 條
申訴、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,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,應予以適
當救濟外,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,學校得視情形,依下列規定處
理之:
一、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。
二、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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